夫妻鬧離婚不愿養娃
據了解,原告陳某(女)與被告張某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交往,時年陳某29歲,張某54歲,2005年雙方按習俗舉辦婚禮。2006年3月17日生育長女張某甲,2009年6月20日生育長子張某乙,2010年7月22日生育次女張某丙,2013年4月24日生育次子張某丁,四個子女均在校就讀。2016年9月14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在婚姻生活過程中,雙方因生活瑣事偶爾有發生過爭吵。2020年清明節后,雙方因再次發生矛盾,原告獨自外出。之后,于今年6月份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子女由被告撫養,夫妻財產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則答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自己也年老了,只同意撫養兩個兒子,女兒由原告自行撫養。案件經法院審理,雙方因對子女撫養意見分歧較大,最終調解未果。
法院判決不準離
據承辦法官介紹,離婚案件屬三訴合一案件,需就離婚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及共同債務問題等三個核心問題進行處理。雖然本案原、被告雙方同意離婚,但為了能夠讓雙方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多次給陳某、張某作調解工作,希望雙方能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商定子女的撫育權,但原告均不愿意撫養子女,而被告亦表示無能力撫養四個子女。而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鑒于此種情況,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情形,但二人對子女撫養問題沒有有效落實和解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二人的行為違背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保護的法定義務,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則。
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目前雙方息訴服判。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