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龍某某為捕魚食用,邀被告人林某某到臺江縣排羊鄉九擺村翁相河天然水域電魚,被告人龍某某負責使用電魚機電魚,被告人林某某負責用水桶裝魚。當地村民發現二被告人在電魚后,立即報警,公安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將被告人龍某某、林某某當場抓獲,并查扣電魚機一臺,收繳二人捕撈的河魚80條,共計370.83克。
臺江法院認為,二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愿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可以從輕處罰。故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拘役,并連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1000元。
近年來,為了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綠水青山,臺江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依法打擊各類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同時,積極推進“補植復綠”、“捕1放N”等公益訴訟工作,努力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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