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以來,天柱縣鳳城鎮團結村村民楊某軍、袁某德、陶某榮、伍某根、楊某桂、陶某華、陶某勝七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獲取非法利益,以過往運輸車輛損壞村組道路、影響環境衛生為由,通過攔路等手段,強拿硬要過路費用,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盜竊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逐漸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6年,被害人楊某因天柱縣鳳城鎮新寨村至潤松的機耕道擴建工程需要,到天柱縣鳳城鎮團結村六沖組拉防爆石,在工程車經過六沖組時,陶某榮、袁某德、楊某桂等人攔路收費,強行收取楊某現金2500元。
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楊某某在天柱縣鳳城鎮修建鳳園,到天柱縣鳳城鎮團結村六沖組拉防爆石時,楊某軍攔路強行收取現金400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害人伍某某到團結村六沖組拉防爆石時,被陶某榮、袁某德、伍某根等人攔路強行收取現金1600元。
2019年4月18日,伍某根、楊某軍、陶某華、陶某勝在鐘鼓村盜竊五個太陽能路燈儲電池。經鑒定,被盜電池價值2223元。
此外,楊某軍、袁某德等人還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行為。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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