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晚20時許,被告人龍某榮酒后在鎮遠縣芽溪新城移民小區門口的公交站臺投幣欲乘坐由周某駕駛的5路公交車,因公交車還未啟動,龍某榮便下車詢問駕駛員周某何時開車,周某回答 " 公交車定時發車,現在未到時間。" 龍某榮便要求周某退還其投放的 2 元車費,周某告知其不能退回時,龍某榮于是在站臺上與周某發生爭執。等到發車時間,被告人龍某榮卻并未坐上周某駕駛的公交車,待周某駕駛的公交車離開始發站后,龍某榮從地上撿起半截青磚砸向前來接班的由何某某駕駛的公交車,造成該公交車左側車窗玻璃被損毀,停運六日。經鑒定,被損毀公交車左側玻璃價值人民幣 5200 元。
據悉,被告人龍某榮早有 " 前科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龍某榮酒后因對鎮遠縣涌溪鄉芽溪村委會心有不滿,便將村委會的兩塊標識牌故意損壞、丟棄,后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榮酒后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 破壞社會秩序 , 造成物質損失價值 5200 元及停運損失 5090 元,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案發后,被告人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實、當庭認罪,并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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