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劍河縣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飲酒和酒后發生的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為,強化警示教育,提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執紀效果和社會效果,現對7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的典型問題進行通報。
1.劍河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民警、二級警長宋順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及毆打他人問題。
宋順清于2017年6月7日1時40分,在滬昆高速公路1638公里800米處,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宋順清于2021年4月29日,在仰阿莎街道校場二路毆打他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5日,宋順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劍河縣太擁鎮久儀村黨支部黨員王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
2020年9月26日22時51分,王凱在校場壩加油站前100米處(上瑞線1837公里加900米),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15日,王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劍河縣岑松鎮南岑村黨支部黨員肖世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
2021年3月20日21時18分,肖世奎在金山大道900米,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20日,肖世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劍河縣南寨鎮反皓村黨支部黨員吳昌發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
吳昌發于2020年1月1日20時12分,在清江路校場一路路口路段20米,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26日,吳昌發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劍河縣南寨鎮南包村黨支部黨員楊秀良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
楊秀良于2020年10月30日20時34分,在清江路校場四路路口路段50米,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26日,楊秀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劍河縣仰阿莎街道小稿午村黨支部黨員吳光鄧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再次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
2020年5月8日21時4分,吳光鄧在清江路仰阿莎廣場路口路段100米,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1月20日21時24分,吳光鄧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再次于臺江文昌東路、林業局路口900米處,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26日,吳光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劍河縣柳川鎮公俄村黨支部黨員劉劍平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
劉劍平于2020年5月9日20時40分,在清江路仰阿莎廣場路口路段100米,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27日,劉劍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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