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7月28日,黃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對被告人潘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且被告人的違法所得1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潘某對判決結果認罪服判。
案情回顧
被告人潘某在本村張二組的寨子邊先后兩次以500元價格販賣0.3克和0.2克海洛因零包給吸毒人員楊某。販賣后在外務工期間,越想越害怕,便主動回到當地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販賣毒品的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被告人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贓款、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旦沾染,不僅會影響吸毒人員的日常生活,更會侵蝕吸毒人員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給家人帶來無盡的痛苦。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認真學習相關的禁毒知識,增強抵御毒品的意識能力,不要抱有僥幸心理,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ǘ┳咚、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ㄈ┪溲b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ㄋ模┮员┝咕軝z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ㄎ澹﹨⑴c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