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劍、姜某峰、楊某彬、謝某柱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30日被劍河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個月、十個月、九個月,并處人民幣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金。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楊某彬、謝某柱在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劍河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核實了被告人楊某彬、謝某柱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真實性和自愿性,遂根據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如上判決。
該案宣判后,被告人楊某彬、謝某柱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劍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法院判決: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劍、姜某峰、楊某彬、謝某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由于被告人楊某彬、謝某柱提出上訴,后檢察機關提出“因上訴人楊某彬、謝某柱認罪認罰量刑情節消失,應對其作出較重的刑罰處罰”的抗訴意見,二審法院認為二上訴人認罪認罰的情形已經消失,依法應對二上訴人的量刑作出調整,故依法予以改判。
被告人楊某彬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謝某柱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自愿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鼓勵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從而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若無新的事實和證據,在認罪認罰后隨意反悔,很可能得不償失。(作者:張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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