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發、何某強以一萬元的價格違法在劍河縣南哨鎮反召村購買了100株樹木,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并出售。經鑒定,被砍伐林木系地方公益林,立木蓄積為27.6528立方米。因吳某發、何某強的違法行為不僅涉嫌濫伐林木罪,還破壞了生態環境,在提起公訴時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侵權后果、經濟能力等情況,向其主張補植復綠費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目的在于針對被告人的故意侵權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而對被告進行的處罰,切實提高懲罰力度和威懾力。庭審中,出庭檢察官耐心細致地宣傳普及公益林保護的重要性以及破壞環境的嚴重性,吳某發、何某強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諾愿意修復生態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最后人民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公益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是防止違法人將來重犯,同時又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尤其是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個人不便或沒能力提起訴訟的情況,就更需要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亮利劍”,為構建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的法治環境提供檢察智慧。(劉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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