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
從江法院公開開庭宣判
從江縣某銀行原董事長、董事韋某泉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從江縣各銀行機構組織公司代表60余人旁聽庭審。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期間,被告人韋某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發放貸款、工程項目承接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送的財物共計430余萬元(其中420萬元未遂)。違反國家規定,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1000萬元,數額巨大,并造成80萬元本金和47.62萬元利息的損失。
被告人韋某泉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贓款,自愿認罪認罰,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韋某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韋某泉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韋某泉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的威懾力,依法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類犯罪,嚴厲懲處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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