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平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回顧
某日,原告何某想購買新的手機,想到自家妹妹的男朋友張某正從事通訊業務工作,于是便向妹妹要得張某的微信。
聊天中,被告張某聲稱可以拿到比市場價更便宜的正品手機,何某一聽,便想請張某幫忙購置一臺。不久后,何某分兩次向張某的微信轉賬累計4600.00元。可沒成想,張某收到錢后,遲遲未發貨,在何某的多次催促下,張某也還是一直推諉,無奈之下,何某要求退款。可這時候,張某又謊稱,因“風控”問題暫時無法退款,并承諾一段時間后,若“風控”問題未解決,自己愿先行墊付。從這之后,張某便開始玩起來“捉迷藏”的游戲。
因狀,何某遂將張某告上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兩人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短信記錄截圖、支付寶電子客戶回單的打印件,以證明其主張。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何某與張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就微信上購買手機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也可以隨時調取查用,且何某已支付手機款項,故可以根據二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認定事實上的買賣關系,現張某未能交付貨物,何某主張返還貨款,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張某償還原告何某貨款4600.00元。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