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贓款“漂白”?沒門!
將贓款資金流向金融市場
再通過收益回收等方式完成“清洗”
這樣的做法
屬于洗錢行為
最近,
施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以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為目的的洗錢案件。
基本案情:
劉某系荊某(已判刑)的丈夫,荊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為杜某獲得某公司增效產品提供幫助,并收受杜某給予的現金60余萬元及茅臺酒5件。之后,劉某與荊某害怕被組織查處,共同商量將其中45萬元拿給親戚張某,讓張某以其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之后再將理財產品拿給劉某保管。另外,劉某又將荊某受賄所得中的4件茅臺酒拿給杜某代為出售,獲利6萬余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為掩飾、隱瞞荊某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使用他人銀行賬戶將受賄款用來購買理財產品,以及將受賄物品出售變現,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等實際情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
自洗錢入罪,是我國反洗錢工作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司法機關不僅僅追究為他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性質的刑事責任,對于掩飾、隱瞞自己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同樣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法官提示,切不可貪圖小利鋌而走險,否則錯上加錯、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洗錢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