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名盜竊耕牛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圖)
本港訊 ( 周勁松 韓晶 記者 李麗娟 攝影報道)近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以耕牛為犯罪對象的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宣判,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我州農村地區,耕牛是農戶重要的生產資料之一。特別是春耕時節,耕牛為農戶的生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近年來,以耕牛作為犯罪對象的現象是頻繁出現,被告人祝大均、潘明福、潘興祥等12名被告人就是典型的以耕牛為犯罪對象的犯罪團伙。
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僅僅八個月的時間里,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潘某、楊某、顧某某、楊某某、黃某、吳某某流竄到凱里市各鄉鎮以及麻江縣、黃平縣、臺江縣等地,共計盜得43頭耕牛,總價值2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祝某某盜竊27次,盜竊農戶32戶,盜得耕牛33頭,潘某某盜竊23次27戶28頭,潘某盜竊22次22戶23頭;顧某某盜竊8次12戶12頭;楊某盜竊7次18戶18頭;黃某、楊某盜竊3次6戶6頭;楊某某、吳某某盜竊2次5戶5頭,龍某某盜竊1次4戶4頭。而被告人羅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耕牛,卻予以收購、銷售7次,李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耕牛,予以收購、銷售6次。
上述12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不僅給農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凱里市及鄰縣農村社會治安秩序。
為嚴厲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近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被告人潘興祥、顧才業、楊奎、黃忠、楊某某、楊某某、吳某某、龍某某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犯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被分別判處二年及六個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