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審結特大象牙走私案 罪犯被判無期
一長期在津巴布韋從事個體經營的中國公民王福康,因發現兩國象牙價格懸殊,便多次通過行李夾帶的方式走私象牙,總量達126公斤。22日,因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告人王福康被鄭州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據了解,王福康在津巴布韋從事個體經營中,他發現,兩國象牙價格相差懸殊,在津巴布韋,象牙并不像在中國那樣珍貴,在那兒可以從一些商場收購,而且和國內存在相當大的差價,如將象牙倒賣到國內,利潤相當可觀。
于是,王福康伙同其侄子王月一和好友張娟娟,在津巴布韋大量收購象牙,并指導王月一和張娟娟,通過行李夾帶的方式,將象牙帶入鄭州新鄭國際機場。
第一次,王月一和張娟娟帶回了4個箱子。僥幸入關后,王福康更加大膽起來,去年6月,王福康帶回10件行李,行李中夾帶了相當數量的象牙和象牙制品,但其中一件行李卻沒按時到達,而王福康確先帶著已經到達的9件行李,再次幸運入關。
6月17日,遲到的行李抵達機場,檢查人員對貨物進行抽檢,發現行李中有“角形物”,打開后當場查獲了15公斤左右的象牙。
事后,王福康抓緊時間處理已經入關的象牙。在與福建仙游縣的陳為仁、鄭志勇、吳國棟等買家交易中,王福康被海關人員抓獲,陳為仁等人也相繼落網。
2009年12月,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這起特大走私象牙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福康、王月一、張娟娟被法院依法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有期徒刑15年,罰金30萬元;有期徒刑13年,罰金20萬元。法院以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陳為仁有期徒刑10年,罰金20萬元;判處鄭志勇有期徒刑8年,罰金15萬元;判處吳國棟有期徒刑6年,罰金10萬元;對苗強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王福康、王月一、張娟娟、陳為仁、鄭志勇、吳國棟等6人不服,目前已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