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通道被列入分攤面積 業主怒告政府討說法
本港訊 2008年,天柱市民肖九妹在該縣新時代家居廣場購買了一個門面,約定建筑面積92.96平方米。次年她拿到房產證時發現門面前的公共通道作為分攤面積強加到了她頭上,她覺得離譜,遂將頒證單位天柱縣政府告上了法庭。11月18日,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在天柱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審理。
肖九妹說,2008年10月8日,她在天柱新時代家居廣場購買了一個門面,購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為92.96平方米,合同中刪除了套內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公攤面積。
次年6月29日,肖九妹獲得房產證時,天柱縣房產部門將面積為14.48平方米的公共通道分攤到了她頭上,為此,她多花了5萬多人民幣。
肖九妹覺得這樣分攤很荒唐,她認為天柱縣政府房屋登記機構未依法對房屋面積進行審核,導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故將頒證單位天柱縣政府告上法庭,索賠50701.87元。
天柱縣法院一審駁回了肖九妹的訴請。理由是天柱縣政府是根據天柱縣房產局的審查向原告頒發房產證的,其行為不違法。而肖九妹要求撤銷房產證中面積一項的登記并重新進行面積登記等請求,實際上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條款中約定的建筑面積與公攤面積內容所產生的誤解,這屬于民事爭議的范疇。
肖九妹不服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11月18日上午在天柱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在二審法庭上,肖九妹說,把公共通道當著分攤面積,直到她領取到房產證時才知曉,而她在填寫遞交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表》和《申請書》中根本未要求要登記分攤共有部分建筑面積,本案第三人中房集團也沒有申請對肖九妹進行公攤登記,如此可見天柱縣政府在登記和頒發房產證時嚴重違反《房屋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
肖九妹還說,國家建設部有規定,“公共道路街巷”等在房屋權屬登記中,不計算建筑面積,因而本案中產生的分攤面積是違反規定的。
天柱縣政府以及本案第三人中房集團派出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天柱縣政府方堅持認為,頒發給肖九妹的房產證是合法有效的。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則是一言不發,直到法官要求進行最后陳述時,他才說 “望法庭公正判決”。
此案黔東南州中院將擇期宣判。另據在新時代家居廣場住戶介紹,類似于肖九妹情形的商戶在新時代家居廣場不少于50戶,不過,目前大多商戶還在“觀望”中。
(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