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元換來2年刑 搶了學生19元 倒賠3000元
本港訊 (劉榮廷 記者 姜秀波)8月10日,錦屏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姜某某搶劫一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之后當庭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2005年1月2日至12日,竄至錦屏縣河口鄉,在河口中學的路上和進入該校某班的男生寢室分別搶走學生付某某現金1元、林某某現金3元,范某某現金5元和潘某某10元。姜某某在短短十余日內,采取脅迫等手段,作案3起,共計搶得現金19元。數額雖小,但姜某某的犯罪行為,給學校帶來許多負面的效應,有的轉學,有的輟學,學生人心惶惶,嚴重地破壞了錦屏縣河口中學的正常的教學秩序。本應嚴懲,但鑒于被告人作案時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合議庭在評議時,充分考慮控辯雙方和其法定代理人意見,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從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遂作出前述之判。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