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吳述江 特約記者 劉榮廷)兩村民因宅基地發生爭執,一方用扁擔將對方打傷。日前,錦屏縣人民法院對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吳海(化名)故意傷害罪和該案原告人王濤(化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賠償一案進行了公開的審理。當庭判決:一、被告人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由被告人吳海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王濤醫療等費用4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31日13日許,被告人吳海在錦屏縣彥洞鄉黃門村小學門口與受害人王濤因宅基地發生爭執,在爭吵中被告人用扁擔將王濤右手打傷,經法醫鑒定王濤的傷情達輕傷。王濤受傷后于2005年8月1日至8月12日在錦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化去醫藥等費用4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庭審前,被告人與原告人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兌現完畢),法院予以確認,可作為被告人具有悔罪的表現。根據其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為此,錦屏縣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