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楊世勤 特約記者 劉榮廷)一村民想與他人騙取“外地老板”的錢財,反被他人和“外地老板”合伙騙去7000元,悔不當初。日前,錦屏縣人民法院對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姜某某詐騙一案進行公開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姜某某(黎平縣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李某某(黎平縣人,在逃)、吳某某(榕江縣人,在逃)經密謀策劃后竄至錦屏縣城關,由吳某某充當“外地老板”,李某某充當引誘人,姜某某充當“駕駛員”,以“老板”要招收倉庫看守人員為幌子,設圈套引誘他人賭博騙取錢財。次日上午8時許,李某某以“騙點老板的錢來用”為名將被害人邰某某騙至錦屏縣勞動服務公司招待所306號房,用玩撲克引誘邰某某參賭,由吳某某“老板”當樁,姜某某下注,“老板”吳某某故意輸錢給姜某某,邰某某見有利可圖,便持存折到錦屏縣信用社支取現金7000元,隨后姜某某等三人轉將邰某某騙至步行街社區“盈溢旅社”303號房,用事先做假的撲克作為賭博工具,將邰某某的人民幣7000元騙得后借機逃離。過后,被害人邰某某清醒過來感覺不妙,便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合伙他人利用玩撲克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