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丟失疑他人 強行奪人手機惹“官司”
本港訊(特約記者 李宏昌) 楊某的姨妹手機丟失后,懷疑是劉某、陸某等人拿走,詢問劉某、陸某時,二人均表示未曾看見,遂強行從劉某、陸某手中分別奪走二人手機。劉、陸二人多次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二人手機并賠償因此造成手機包月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1220元經濟損失。2006年2月6日,雷山縣法院受理此案后,主持雙方進行庭前調解,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作楊某的思想工作,楊某自愿返還劉某、陸某二人的手機并賠償經濟損失880元。
2006年1月5日下午,劉某、陸某正在雷山縣永樂鎮供電所上班,4時許,楊某的姨妹突然進來對其二人說,在2005年12月21日晚上其手機丟失了,懷疑是你們拿走的,要劉某、陸某歸還。劉某、陸某經回憶,2005年12月21日晚上一起吃飯時不曾見過楊某的姨妹的手機,于是劉某、陸某分別用手機聯系當晚一起吃飯的李某、吳某,其二人也說不曾見過。楊某的姨妹不相信,即說:“讓我來跟他們講”,即從劉某、陸某的手中奪走二人手機。因為是趕場天,正在上班,劉、陸二人不想把事情鬧大,等下班后再把事情說明清楚,但下班后已無法聯系楊某的姨妹。劉、陸二人即到派出所報案,經調查,楊某的姨妹已把手機交由楊某保管。向楊某索要手機時,楊某以手機是幫姨妹保管,沒得到她同意,手機其不能歸還為由拒不歸還。劉某、陸某才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