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潘仲) 去年8月10日,黔東南州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州國土局)以“非法轉讓、改變土地用途”為由對黔東南州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為州人防辦)作出了罰款等處罰。州人防辦不服將州國土局告上了法庭。3月31日,記者在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認定州人防辦非法轉讓土地等事實成立,州人防辦一審敗訴。
法院庭審查明,2000年12月15日,州人防辦與凱里天馬房地產星馳分公司(以下簡稱星馳公司)約定在州人防辦內整體聯合開發修建群防工事口部管理商住樓。分別按照28%和72%的面積產權分成。
2000年12月19日,州人防辦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呈報了《關于聯合修建人防商住小區工程立項報告的請示》。但該請示沒有按要求直接報送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州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而是由星馳公司呈報黔東南州經貿局轉到黔東南房改辦。
2000年12月23日,經批準,黔東南州房改辦給星馳公司發文批準用地14000平方米。據此星馳公司先后得到相關手續,州人防辦也獲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兩單位并未按照批準手續修建經濟適用住房,而是按雙方此前簽定的有關合同修建商住樓。
2001年9月13日,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發現后認定州人防小區的開發違背了州府辦發(2000)69號文件的規定,黔東南州房改辦的審批系越權審批,并責令暫停開發建設。
經州人民政府成立的聯合調查組調查、評估后,2002年4月19日,黔東南州監察局對州人防辦和星馳公司進行了處罰,但除星馳公司交納了86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外,兩單位并未履行該處理決定確定的其他義務。州人防辦不服申請復審,黔東南州監察局于2005年5月8日將本案移送州國土局處理,并于訴訟期間的2005年11月24日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涉及的土地違法部分的內容。法院還查明了其他事實。
法院認為,州人防辦未經批準,擅自將經行政劃撥獲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6758.3平方米與星馳公司聯合建設開發商住樓,且約定分成比例,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改變土地用途,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維持州國土局2005年8月10日作出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第四項,即扣除指揮所通道面積后,非法轉讓面積為6758.3平方米,應補交土地出讓金216.27萬元,扣除已上繳黔東南州監察局86萬元,剩余130.27萬元由黔東南州國土局依法向星弛公司追繳。同時撤銷該《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第一,二,三項,變更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49.23萬元,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繳清。
對此,黔東南州人防辦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