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姜開植 特約記者 劉榮廷) 兩村民,為爭菜地,言語相激,一方盡然手執柴刀砍傷對方。近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吉渭故意傷害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判決:一、被告人馬吉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馬吉渭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吉瑞、姜蘭春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車船費共計 5967.74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9日上午,馬吉瑞、姜蘭春夫婦至本村馬吉渭家質問昨日馬吉渭與姜蘭春為菜地爭吵一事,因雙方言語不和,致馬吉瑞、姜蘭春夫婦與馬吉渭、馬吉冰兄弟發生互毆,互毆中馬吉渭持柴刀將姜蘭春頭部、馬吉瑞腰部砍傷,經法醫鑒定,姜蘭春的傷情為輕傷、馬吉瑞的傷情為輕微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吉瑞、姜蘭春在錦屏縣人民醫院分別住院11天、20天,分別花去醫療費1904.34元和2497.49元、鑒定費300元。對原告人的損失,被告人尚未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吉渭為與他人爭執菜地一事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被告人自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因二原告人系主動到被告家論理,對該案的引發亦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