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變臉”引發糾紛 院方“造假”
本港訊 2003年6月,黃平楊女士因到貴醫二附院(原四一八醫院)美容中心做美容手術未達到理想效果與院方發生了糾紛。在處理期間,院方拋出了一份有楊女士“簽名”的手術協議書。質疑院方造假,楊女士要求對簽名筆跡進行鑒定。近日,省公安廳鑒定中心對她的質疑進行鑒定和證實。 據介紹,2003年6月19日,楊女士到貴醫二附院(原四一八醫院)美容中心做眼袋和面部去疤手術,先后做了6次,其中面部2次,眼袋4次,均很不理想:疤痕沒有切除,面部有一定變形。最后一次手術后,被激怒了的楊女士找院方討說法,因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鬧”到黔東南州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下稱“州鑒定辦”)。在該鑒定辦處理期間,院方提交了一份有楊女士“簽名“的《整容手術協議書》。 該協議書約定了十條 “術前須知”,前六條系打印字體,在固定格式內,后四條為手寫體,在固定格式外。其中第七、八、九條約定:眼袋祛除不徹底,未能達到滿意效果;傷口可能發生感染形成疤痕,影響外觀;疤痕切除后改善不明顯甚至傷口疤痕增生影響外觀。第十條則約定“患者若同意手術,在手術協議書簽字為憑”。 看了這份協議書,楊女士吃了一驚,因為她從來沒見過該協議書,更沒有在書上簽字。她質疑院方為推卸責任造假,要求對簽名進行鑒定。 2005年8月29日,州鑒定辦委托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下稱“州檢察院”)對楊女士的簽名進行鑒定。州檢察院對協議書簽名筆跡與楊女士樣本筆跡進行比對檢驗,發現兩者的筆跡一般特征和穩定獨特的書寫動作特征均存在較多本質上的差異點,差異點的構成充分反映出了兩種不同的書寫習慣。由此,得出結論,送檢的《整容手術協議書》里“患者家屬簽字”欄的簽名筆跡“楊X”不是楊女士所寫。 院方不服上述鑒定結論,要求送上級權威鑒定機關再次鑒定。州鑒定辦2005年11月26日委托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重新進行鑒定。得出的最終結論與州檢察院鑒定的結論一致。 楊女士表示,如果醫院方不認真對待、處理這起造假事件,她將訴諸法律,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