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站內壓死人”案宣判汽車公司敗訴
本港訊(記者 黃桂花 潘光銀)6月9日下午,個體駕駛員潘光勝在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9日16時45分,肇事司機潘光勝駕駛貴HA0206號大型普通客車,在
由于協商有關賠償事宜未果,余玉花的親屬于8月3日將
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法院認為,被告潘光勝駕駛的大客車在汽車站內倒車將余玉花撞壓致其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等費用”的規定,應該給予賠償。但參照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20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確定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時,由機動車的所有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等,該車所有權屬被告
對于余玉花死亡賠償金應適當用何種標準的問題,因有證據證實余玉花在城鎮生活已達3年,
被告潘光勝等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