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間道”為何可玩進中小學
近日,昆明市有關部門下發通知,要求市內所有學校的班主任在班上發展2至3名“治安小信息員”,收集校園暴力、侵財犯罪、手機網絡淫穢傳播、校園周邊交通秩序、學校周邊不良青少年活動情況等信息,以供公安機構與教育部門全面掌握校園動態(3月17日《法制日報》)。
這是又一個讓人“開眼界”的做法。去年,甘肅省涼州區在全區公檢法系統競職筆試中,曾讓小學生監考,抓出幾十個“叔叔”作弊,昆明有關部門的這一做法與之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涼州區是明明白白讓小學生當“監考官”,雖然未成年的小學生面臨“執法風險”,但好歹還在陽光之下,而這次,有關部門則是讓未成年的學生去當“臥底”,去干“線人”的活,要盯梢、要告密,任務更為艱巨。
也許有關部門可解釋說,這是為了給青少年學生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出發點相當之好”,可是,無論從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的任何一個角度看,這種讓學生做“臥底”的方法,都是極為荒謬的———從教育學角度看,這是嚴重的反教育,不利于學生人格成長,而會在把學生培養為“告密者”的過程中摧毀人格;從心理學角度看,這種做法會讓學生心理扭曲,互相猜忌、彼此提防,陷入焦慮;從社會學角度看,應該給予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政府部門和司法機構,卻讓孩子處于更危險的社會環境中———看過港臺影視劇的人,或都見識過線人的“下場”,當然這有夸張的成分,可是,如果“不良青少年”知道自己被某個“小信息員”盯梢、檢舉,這個“小信息員”將從此面臨“不良”的嚴重威脅。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上述做法已然違法。
筆者在這里不想再探討其顯而易見的荒謬性,而要分析這種既違法又不合理的做法,為何卻可大大方方進入校園呢?為何沒有學校根據基本的教育常識加以拒絕?為何沒有家長提出反對?
有關部門可以發通知,直接要求學校班主任做什么,而無論對錯,學校都得執行,這是典型的中小學沒有校本管理自主權的表現。假如中小學有辦學自主權,學校依照章程辦學,完全可以以政府部門的要求違背學校章程的規定而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部門不顧學校的反對,而采取各種措施要求學校必須執行,學校則可依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提出申訴,追究政府部門干涉學校自主權的行為。遺憾的是,雖然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擁有教育自主權,但由于學校一無人事權,二無財權,校領導的任命、學校的辦學經費均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因此政府部門的通知、文件,在學校里如入無人之境,這導致辦學頻遭行政干涉,一些政府部門在出臺規定時,根本不把教育法律法規放在眼里;一些政府機構在“征用”教師和學生時,根本不考慮這是不是影響教育教學。
對于有關部門的做法,教師不是沒有意見,家長也心存不滿,可是,在學校里,有哪一個機構可以把教師的意見反映出來,去為教師爭取利益呢?又有哪一個機構可以代表全體家長,實施對辦學的監督呢?在當前的中小學里,普遍沒有這些組織和機構,因此,在辦學者(學校的校長)面對學校的舉辦者(政府部門)是弱勢者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面對辦學者和舉辦者,就更是弱者,即使牢騷滿腹,也只有忍氣吞聲。
如此“政府部門-辦學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關系,使學校辦學很難堅持辦學規律,與此同時,教師和學生群體的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在這種關系框架下,政府部門越是發通知、文件去“建設良好學校環境”,就越發加速破壞教育環境,與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實乃南轅北轍。
這種病態的關系,已成為發展我國教育事業的攔路虎。對此,《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在中小學,要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等等。
但很明顯,知易行難。昆明有關部門的做法提醒我們,改變政府部門“管理”、“指揮”學校的思維,僅有道理的認識還不夠,必須真正建立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賦予教師和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權利、保障教師和學生權益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問責制度,以此制約政府部門的行為,這才能杜絕荒謬做法進入校園,貽害教育與學生。
當然,可能還有一些學校領導、教師和家長,對有關部門的做法表示肯定和贊賞,那么,這只能說,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模式之下,教育意識與公民意識已經淡漠,辦學者和教育者、受教育者已不知基本的教育常識和法律常識,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由此顯得更加緊迫而艱難。( 熊丙奇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