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刑完畢被“回收” 讓法律情何以堪?
(資料圖片: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本港評論 廖強
兩名干部被判緩刑,期滿后又重回原單位上班。貴州省貴定縣的這兩則公示在愚人節時被網友掛到了天涯社區,頗為引人注目。據公示中提供的舉報電話,記者找到了該縣紀委監察局。接電話的女干部表示,這個事情她不清楚。被判刑后能否再擔任公務員,她表示,好像有個什么文件說可以“回收”吧。(《南方都市報》4月2日)
緩刑期滿的公務員,還能回原單位上班?這樣的消息一出現,在網絡傳播日益迅猛的今天,是想不“火”都難,而這位紀委干部的一句:“好像有個什么文件說可以‘回收’吧。”無疑是“火”上澆油了,畢竟,在公務員招考“高燒”不退的今天,兩個剛剛服刑完畢的人卻輕而易舉的被“回收”,自然是討伐聲一片了。
有人反對,當然也有人支持,支持者們認為,應該給刑事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機會,并且找出了人事部印發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和《關于懲戒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人核發[1990]5號)作為佐證,指出根據這兩份文件中:“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的相關規定,對緩刑的公務員是可以錄用的。
不過,支持者們視乎并不了解,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同樣有著明確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貴定縣的這兩位干部分別在2006年6月和2006年8月被判處緩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根本不可以錄用為公務員。
況且,《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和《關于懲戒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只是1989年和1990年的行政規章制度,屬于“下位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2006年1月才開始實施的法律,屬于“上位法”。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也理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貴定縣的這兩則公示,讓在我國本就處于尷尬地位的法律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