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很給力、不過癮
看到新聞,說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一次會議上指出:“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看到這個新聞,我想起前幾天和別人討論關于老年教育和老年問題的一個話題。據我所知,“老年癡呆癥”,由于“癡呆”一詞讓很多社會公眾反感,所以經過官方正式組織的民主選擇,這一困擾老年人的常見病,在日本已被正式更名為“老年認知障礙”。而另外一個,在不少西方國家,也把“老年人”在學術爭論中,一概以“樂齡”而不再是“老齡”來稱呼。在很多人看來,這似乎有點小題大做或者吹毛求疵。但是作為一個概念性的東西,我以為仍不失為一種進步,至少體現了一個社會整體對患者或者老年人的普遍尊重。
回到原題,“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這一新解,有一定的現實背景。近兩年“掃黃”在不少地方成了一項重大專題活動,因之而來的對賣淫女示眾、牽繩游街等踐踏人的尊嚴的惡性行為頻頻見諸媒體,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據此,公安部的此次公開表態,我以為至少有兩種含義:一是好歹也算對社會公眾不滿和質疑的正面回應,值得肯定;二呢,盡管這個稱謂的改變未必能從根本上解除以官方為主導的社會主流價值觀對這一群體的普遍歧視,但畢竟作為一個概念性的東西,其積極意義是應該得到認可的,就像從“老年癡呆癥”到“老年認知障礙”的這么一個觀念的轉變。所以值得肯定,看起來也比較給力。
我有些時候屬于那種喜歡先給人一顆糖,然后再給一棒子的類型。所以表揚和肯定之后,意見就隨后而來。我想說的第一個意思是:“失足婦女”這個詞有點不嚴謹。為什么呢,正如現實所示,很多人是被迫賣淫,也有很多人是主動去賣淫,這個問題哪個時代哪個國家都有,所以并不是一個姓社姓資的問題。所以如果按照某些西方的觀點,合法的性工作者,人家自由出賣自己的身體,換取應得的報酬,這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壓根不存在所謂失足不失足的問題。有些人就喜歡這個,比如SM,人家喜歡,你情我愿的,簡單地以錯與對來結論未免有失妥當。
我想說的第二個意思是:一個觀念的問題迄今在中國仍未解決,也就是性的問題。盡管在事實上有錢人包二奶,沒錢人找小姐,事實上的性開放已經與經濟改革的程度不相伯仲,但在觀念上仍是遮遮掩掩,很有潘金蓮在人前表白,說我是清純少女的意思。所以無論是“賣淫女”還是“失足婦女”,在本質上其實并沒有多大的改變,其隱含的都是對性工作的打心眼里的瞧不起,把性交易、性服務乃至性本身看作是一種丑惡的、見不得人的東西。所以這一點我們比不上西方國家,比不上日韓,也比不上我們的臺灣和香港。堂堂正正,取締不了的東西,就在一定范圍內給予他們合理的生存空間,承認他們的存在。既然法制承認,認可他們的地位和存在,那么,任何歧視和不屑,都會在很大程度上自然得到消解,摘掉社看對他們的有色眼鏡,最大程度地消除對他們的歧視。所以這個觀念的問題不解決,換了啥都是換湯不換藥,更何況“失足”本身在中國當代史上也從來就不是一個什么褒義詞。
所以呢,說到底,如果這個觀念糾正不過來,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動輒喜歡拿人游街示眾的陋習得不到制度的強力規范,則“賣淫女”改“失足婦女”就毫無意義。但是退后一步,這一概念的改稱,如果僅僅只是為了所謂的字面上更加“文明一些”,是個文字游戲的話,那么,竊以為尺度還有些太小,并沒有真正跟上時代的步伐和民間的智慧發展。至少就這一群體而言,我知道的正規的稱謂有好多種。有營業執照的會所,要么是技師,要么是公主。沒有營業執照的“練攤”的,也有兼職妹、流鶯和樓鳳等諸多稱謂。所以呢,如果只是為了好看,為了過癮,那么以我看來,公安部的步伐還是稍嫌落后。至少就我看來,技師和兼職妹不說,這個什么公主啊、流鶯啊、樓鳳之類的,不但好看好聽,而且還能更加富有詩意,能讓人產生聯想,也許比“失足婦女”更過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