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該不該給農民?
學者彭真懷的一篇博客引發關注,文章再次叩問“農民為什么貧窮、農業為什么困難、農村為什么危險”三大問題,提出“農民窮就窮在沒有穩定、合法的財產收入,不挖這個窮根,用盡補貼、免稅等辦法也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農業難就難在孤立、分散的耕作方式,長期缺乏科技創新、資本投入和產業提升,工業之水難以澆灌農業之田”。
如何看待這種觀點?
【正方】 把土地所有權歸還農民
彭真懷:北京大學中國地方政府研究院院長
農民為什么貧窮?
農民為什么窮?我看窮就窮在沒有合法、穩定的財產收入。要改變這種狀況,就應該思想更解放一點,動真格地改革農村產權制度。
我認為,農村產權這層窗戶紙不捅破,三農問題就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找不到發病的癥結所在。
市場經濟的前提是產權清晰,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虛化了產權主體,農民不是自己宅基地和承包地(林地、牧場)的所有者。我去過很多農民家庭,父老鄉親們兩手空空,除了簡單的生活和生產資料外,甚至連一件像樣的貸款抵押物都拿不出來。
要知道,現在很多行業的前景都取決于農村的購買能力。農民的腰包鼓不起來,整個國家就會失去內需拉動力。
我想,要讓農民增加收入,就必須挖窮根,把土地所有權歸還農民,在這個問題上樹根不動,樹梢白搖。
估計中央會擔心,這樣做有違現行的經濟制度。但我的研究表明,黨在根據地、解放區和新中國成立初期,所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8年)、《興國土地法》(1929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1931年)、《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都是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私有制。
這些法律和文件還特別規定,有公共和軍事需要時,政府必須按實際情況為農民換地,或按地價給予補償。直至1956年6月,一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才規定了入社農民必須將私有土地轉為集體所有,并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憲法中予以明確。
有些學者提出,把土地所有權歸還農民,有可能造成土地買賣失控,導致嚴重的貧富分化和對立。個別人還提倡一種“候鳥”模式,需要農民打工時就進城,不需要時就回鄉下種地。我認為一些人太自以為是,總是要替農民拿主意。
其實,農民心里有桿秤,他們知道土地是命根子,怎么會簡單、幼稚到賣地謀生呢?我們必須從法律上明令禁止兼并農民的土地,優先保護農民的產權。
尤其關鍵的是,所有出于商業目的的用地,必須與農民對等談判地上物請求權、自由處分權和相鄰關系權等,讓農民與開發商共享永久的商業利益,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一次性補償了事。
至于公共建設用地,也應該尊重農民的意愿,或者更換其他地塊,或者按市場價給予補償。這是一步活棋,走好了就會盤活全局,困擾多年的三農矛盾不僅得以化解,還可以順利實現農村土地升值、農業資本盤活和農民收入增加三大目標。
農業為什么困難?
農業為什么困難?難就難在孤立、分散的耕作方式,長期缺乏科技創新、資本投入和產業提升,工業之水難以澆灌農業之田。
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胡總書記就提出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重要論述,但5年多過去了,真正用心體會和理解的人不多。
我認為,以農戶為經營主體的傳統農業,根本無法承受經濟社會發展之重,十分有必要引進工商資本進行適度規模經營,讓工業反哺農業能夠真正落地,引工業之水灌農業之田。
個別有話語權的人至今還在講:“我們鼓勵工商資本下鄉,鼓勵他們對農業產前、產中、產后進行服務,但不鼓勵工商資本長時間、大規模地直接參與農業經營。”
這種模糊的態度確實讓人莫名其妙,企業家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長期責任有什么錯呢?我覺得,對工商資本下鄉總拿不定主意,只會造成弱勢的農業走不出困境。
我認為,需要用正面的態度看待這個問題。在山東安丘,同樣是種菜,從引導農民種什么,到培訓農民怎么種,一批企業家在這里制定了33個生產規程、200多個國際生產標準,建起了50萬畝標準化蔬菜基地,產品源源不斷走向世界。
依我看,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農民手里沒錢,農民在過去60多年為工業化無償奉獻了30萬個億,其中75.1%來自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13.2%來自農業稅,11.7%來自銀行儲蓄。在過去30多年里,農民還為城市化被強制剝奪了土地級差收入30多萬個億。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解決三農問題,需要中央下決心糾正“先工業、后農業,先城市、后農村,先市民、后農民”的習慣性做法。我了解到,下鄉的工商資本90%以上都是民營企業,他們之所以選擇下鄉,是因為壟斷性行業擠壓了他們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對這些企業家應該高看一眼、厚愛三分,傷害他們本質上就是傷害農民。
【反方】 農民要的不是土地所有權
賀雪峰: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土地財富不能憑空想象
新京報:怎么評價“要讓農民增加收入,就必須挖窮根,把土地所有權歸還農民”這種觀點?
賀雪峰:這種聲音并不少見,習慣從理論出發的學者往往持有這種觀點,他們在土地問題上寄予了太多的理想化色彩。一線三農學者多數不會同意這種簡單化的認識。
對于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說,需要的是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中國農民具有充分的承包經營權,他們完全可以自由經營農業,并獲得農業收入。我們不能說農民土地所有權更大了,農民種糧食的產量就會增加。
取消農業稅后,國家不向農民收稅,集體不向農民收租,所有權對于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并無實際意義。反過來倒可能因為“土地所有權歸還農民”,導致農民無法經營小塊土地,道理很簡單,就是農民土地權利越大,合作成本越高,農業經營的基礎條件越是難以具備。
新京報:土地歸了農民,農民可以享受土地升值收益啊,現在土地拍賣多值錢?
賀雪峰:這是誤解。
土地用途管理是世界通例,農業用地只能用于農業,而不能隨意改變為建設用地。土地拍賣是建設用地的拍賣,而全國絕大多數(95%以上)土地,則只能用于農業用途,農民用途的土地收益與所有權無關,而只與承包經營權有關。
即使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帶來土地增值,其收益也與所有權無關。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因為國家限制農地非農使用,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而使非農使用的土地具有了超額的價值。或者說,正是不允許絕大部分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才使得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可以拍出高價。過多地不加限制地將農地非農使用,建設用地市場必將供過于求,建設用地價格大幅下降。
有人甚至推算,若中國不存在糧食供應問題,將18億畝耕地全部非農使用,按目前非農使用土地市價100萬元/畝估算,中國就擁有1800萬億元土地財富,并因此認為農民是守著土地的金飯碗討飯吃,這實在是相當荒唐的想法。
新京報:但是,如果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可以防止村集體侵犯農民利益吧?
賀雪峰:我們可以解析一下“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是一個什么樣的權利,我們可以解析出針對三個對象的更大權利,即國家、集體和其他農戶。取消農業稅后,國家和集體不再向農民收任何稅費,且國家和集體早就退出農戶經營,農民具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因此,就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講,目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并不存在村集體侵犯農民利益的問題。
相反,在中國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的小農經營格局下面,每個小農增加土地權利,就意味著他們更加難以調整土地利益,更小形成規模土地經營的能力,和更大供給公共品的談判成本。
新京報:給了農民更大權利,農民至少可以在急需情況下賣掉應急吧?
賀雪峰:著名學者陳錫文曾講,中國實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民必須擁有土地的制度,一方面政府不可以隨便拿走,另一方面農民自己也不能隨便丟掉。
為什么這樣呢?三農問題的核心,并非農業問題,而是農民問題,是九億農民在中國城市化和快速發展背景下,如何平穩轉移進入城市的問題。農民轉移進入城市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這個進程可能還要進行50年時間,在如此漫長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構造一種農民可以進城,又可以返鄉的機制,當農民可以謀取較好的工作機會,有了較高的收入條件時,農民可以自愿進城。而若農民進城失敗,則應讓農民有返鄉的機會。
進城需要賣掉土地應急的農民,往往也是在城市處境最為艱難的農民,他們應急將土地賣掉了,但是下次又有急要應怎么辦?他們還會年老,還要贍養父母養育子女,在城市呆不下去怎么辦?現在大學畢業生在城市尚且生活艱難,農民進城的失敗可能性就會相當巨大,為農民留下返鄉后路,就是極為重要的了。
資本下鄉要警惕
新京報:有人認為發展現代農業是大勢所趨,沒有規模就無法發展現代農業,小農經濟遲早要消滅,只有加大資本投入,用資本來整合農業,中國農業才有出路,您怎么看?
賀雪峰:資本下鄉要警惕。
影響一般農民來自農業收入的因素有二,一是農產品供求狀況。農業上“增產不增收”規律已是眾所周知,也就是說,農民往往是生產越多農產品,農產品越是供過于求,農產品就越是低價,農民就越是無法從農業中獲取收益。保持偏緊的農產品供求狀況,可以使農產品有較高的價格,從而可以讓農民獲得更多農業收益。農業在微觀上越是高效率,則農民在宏觀上越是無收益。
第二種影響農民收入的因素是參與農業分利的集團的情況,尤其是資本下鄉的情況。最近十年,現代農業、公司+農戶和資本下鄉,被大力提倡。但在農業蛋糕相對固定的情況下,資本下鄉是要賺錢的,是要從農業蛋糕中分利的,資本下鄉越多,賺錢越多,就從農業總收入中分去更多,農民因此就更少從農業中獲取收益的機會。資本下鄉,對于中國廣大的農民來講并非好事。
本報記者 趙繼成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