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紀委書記刺死追求者被判7年徒刑 賠償24萬元
據《春城晚報》報道 1月8日云南鎮雄縣人民法院對潑機鎮原紀委書記吳春菊故意傷害案進行一審審理后,現已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春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一次性賠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等共計24萬余元。
鎮雄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春菊系鎮雄縣潑機鎮原紀委書記,宋駟系潑機鎮獸醫站職工,宋駟曾流露出對吳春菊的愛慕之情。去年7月30日,吳春菊和宋駟發生糾紛,隨后被人勸開。待吳從二樓走到一樓時,吳又辱罵宋駟,宋駟即上前毆打吳春菊,吳春菊遂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了宋駟一刀。宋駟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春菊故意持刀傷害宋駟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吳春菊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宋駟對引發糾紛有過錯,可酌情對吳春菊從輕處罰。由吳春菊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慶章、申時菊(死者的父母)70%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樣的判決我們絕對不接受、不服從,一定要上訴到昭通市中級法院。”接受采訪時,受害人宋駟的大哥宋豪態度堅決。宋豪認為,過錯全在吳春菊,因為吳春菊追下樓當眾辱罵宋駟,目的就是引其上前,從而將其殺傷。
同時,宋豪認為,鎮雄法院量刑過輕。受害人宋駟的父母也表示,吳春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應向原告人賠償34萬余元。昨天,原告人已向鎮雄縣檢察院提起書面抗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