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逛商場被殺 商場未盡安保義務被判賠償
重慶晚報訊 去年7月13日,女大學生楊某在江北區觀音橋某商場被同學鄒鴻成殺害。案發后,楊某的父母向商場索賠90萬余元。昨日,江北區法院一審認為商場對于楊某的死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決商場承擔25%的責任,賠償7.57萬余元給楊某父母。
楊某的父母在起訴狀中稱,去年7月13日,女兒楊某在該商場遭到兇手鄒鴻成長達10多分鐘的砍殺,但商場內沒有一個保安或者工作人員上前阻止,造成女兒當場死亡。他們認為,商場作為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法人,應當對相關公眾,即進入商場人員的人身安全負擔合理的保障義務,而楊某當時還是商場的顧客,因此商場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閻鋒稱,根據證據,鄒鴻成于2009年7月13日13時28分48秒進入商場,13時40分06秒持刀逃跑,在商場逗留時間長達12分鐘,具體實施作案的時間約持續也有幾分鐘。商場的保安是足以能夠到達案發現場,并采取合理施救措施阻止鄒鴻成殺人的。
對此,商場方稱,楊某是鄒鴻成直接殺害的,賠償責任也應由鄒鴻成來承擔。鄒鴻成被執行死刑后,如果沒有遺產,那也該由其父母等家人墊付。所以,楊某父母應當向鄒鴻成索賠。商場方同時稱,此外,兇手行兇前沒有預兆,且行兇時間極短;在鄒鴻成行兇后,商場保安將他捉獲。所以,商場已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父母稱,他們沒有放棄對鄒鴻成的索賠,但也堅持要向商場索賠。
該案開庭后,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未果。法院經審理,認定商場存在“三無”情況,表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作為商場經營人,具有控制、防范危險或損害的能力,但該商場并無控制、防范商場危險或損害的預案;二、無對其有關人員進行控制、防范商場或損害的培訓記錄;三、在鄒鴻成進入商場作案后持刀逃跑的11分18秒期間,商場內并無保安或工作人員制止鄒鴻成的犯罪行為。
法院由此認為,商場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25%的賠償責任。鑒于楊某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30萬余元,所以法院判決商場賠償7.57萬余元。
目前,該判決還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