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聲稱安放炸彈勒索家樂福超市30萬 涉罪受審
“家樂福白云店遭‘炸彈’恐嚇” 追蹤
“你們超市里有炸彈,快點拿30萬元來,不然就引爆炸彈……”去年6月19日,一男子打電話給昆明家樂福超市白云店,聲稱他在超市年內安放了炸彈,要給他30萬元。(本報曾作詳細報道)遭遇“詐彈”勒索后,昆明市3家家樂福超市暫停營業,警方派出大量警察排查后并未發現爆炸危險物品。最終,警方將犯罪嫌疑人岳金偉抓獲。所謂的炸彈,只是用衛生紙包著的一個長約5厘米的“管狀物品”。今天,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岳金偉,檢方指控他犯敲詐勒索罪。
案情回放
岳金偉勒索家樂福30萬
岳金偉,嵩明縣人,沒有正當職業,因為太想發財了,才想到恐嚇勒索家樂福超市。
去年6月19日中午,岳金偉從昆明家樂福超市白云店正大門進入商場,乘坐電梯上到三層兒童玩具區。選擇了一艘白色塑料模型船,將不明物體放了進去。“我是用衛生紙將東西裹住,從模型船船口塞進去的。”岳金偉說,擔心被人發現,他又用力抖了幾下,將物品塞進船頭后,趕緊離開超市。當天下午2時03分,岳金偉向家樂福超市撥打了第一個恐嚇電話,要求家樂福趕快送30萬元現金,因索錢心切,當天下午,他多次打電話不停催促超市方盡快送錢。而警方也正是根據這一線索初步鎖定了嫌疑人。盤龍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經過7個多小時的艱苦排查,當晚9時45分左右,民警在北京路延長線沃爾瑪超市地下一層的溜冰場抓獲了嫌疑人岳金偉。
律師觀點
如有爆炸物應按爆炸罪處罰
今年1月7日,同樣是家樂福白云店再次遇到炸彈勒索電話,家樂福被迫停業,警察排查后,沒有發現爆炸危險物品,嫌疑人為何總是用同樣的手段勒索家樂福超市呢?岳金偉的行為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呢?是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對此,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律師說,根據現場沒有發現爆炸物的情況判斷,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實際上實施了兩個行為:一個是手段行為,一個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就是指他編造了“有炸彈”的恐怖信息,威脅了被害單位家樂福,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特征符合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要件要求。而目的行為是指,岳金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要挾被害單位,強行索要錢財,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
李春光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勒索數額巨大,故應按刑罰較重的敲詐勒索罪定罪,并在3年至10年間量刑。“當然,如果發現存有爆炸物,則應按爆炸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