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漢艱辛討債路:持法院調解書難討回欠款
據中國青年報 2月14日,星期一,62歲的曹福柱像往常一樣,早上5點就拄著拐杖到車站,趕車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曹福柱身患半身不遂已近10年,走路一步最多走半尺,走幾步就要歇一會兒。普通人兩個小時的路程,曹大爺則要花一個上午!暗搅朔ㄔ,就12點多了,拿個號排排隊,下午一點半能見著法官反映情況”。
從2008年開始,曹福柱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都是這樣度過的。
曹福柱要反映的情況并不復雜,是一起別人欠錢不還的債務糾紛。他告也告了,贏也贏了,法院也強制執行了,但錢還是沒有全要回來。
2008年9月27日,鄭海濱(曹福柱的債務人)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
“可沒多久,人就放出來了。”曹福柱為此開始了漫長的上訪路。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2008年2月,曹福柱因鄭海濱欠款不還,將其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3月20日,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雙方達成和解,簽訂調解書,鄭海濱承認欠原告曹福柱本息共計28萬余元,同意分兩次還清。
2008年4月20日是調解書上第一次還款的最后期限,可鄭海濱卻說沒錢還款。于是,2008年5月12日,曹福柱向法院申請執行3萬元,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這3萬元陸續給付完畢。
剩下的25萬余元,鄭海濱應該在2008年7月20日前付清?墒,鄭海濱再次失信,曹福柱第二次向法院申請執行余款。
2008年8月29日,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鄭海濱在財產申報表中填寫了舊家電、舊家具等物,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于是,法院當天就以拒不執行生效調解書為由,將其司法拘留15天;2008年9月13日,鄭海濱又被法院以虛假申報財產為由司法拘留15天。
隨后,鄭海濱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抓獲。
然而,在審查起訴階段,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卻作出了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理由是:“鄭海濱所不執行的調解書及執行通知并非法院判決、裁定,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求!
調解書的法律尷尬
從法院的司法拘留到公安機關的逮捕,其間限制人身自由方式的變化,曹福柱不甚了解,但人被放了的結果,卻讓他無法接受。
“很不公平”,曹福柱說,“檢察院為什么不起訴鄭海濱?”
2008年11月8日,曹福柱向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民行處提起申訴。
對此,檢察機關也是有苦難言。“經過偵查,沒法核實鄭海濱擁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海淀區檢察院民行處的一位檢察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不能對其提起公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中明確指出,“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于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313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這就是說,除非是為執行調解書所作的裁定,才可能以刑法第313條追究刑事責任!边@位檢察官表示。此案之后,他們向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提醒法院在調解書與裁定上的轉化問題。
拒不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調解書或可獲罪
“既然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在執行上為什么要區別對待?”上述檢察官表示,“法院執行上的多面性,必然影響執行權的權威性。
“類似情況在全國都很普遍!敝袊嗣翊髮W教授田宏杰說,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之所以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它危害了司法秩序,而調解是社會化的矛盾化解方式,調解書并不當然成為此罪的犯罪對象。
但是,調解在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中的作用正越來越重要。根據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要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從政策機制上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于執法辦案中,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以訴訟調解為例,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或撤訴的案件共828.53萬件,占審結民事案件的61.39%,2010年上半年達到65.78%。
如果說當事人達成調解是化解矛盾的第一步,那么,切實追究不履行者的法律責任,應該是實現案結事了的重要保證。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田宏杰認為,全國人大2002年《解釋》的規定,擴展了刑法第313條中執行對象的外延,鑒于不是所有調解書都具有合法性、執行力,因此,《解釋》要求法院專門就調解內容下裁定,“這種形式上的轉化要求就是為了司法確認”。
但是,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調解書加蓋了法院公章,就是經過了司法確認,無需另行要求法院確認!叭绻僮尫ㄔ合虏枚,就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田宏杰說,經司法確認后,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書的情節嚴重的話,損害的才是司法秩序,才可能根據刑法第313條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在法理上沒錯,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只能按照現行規定辦!睓z察官對此也頗為無奈。
田宏杰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時間上早于全國人大的《解釋》,而且,后者是立法解釋,效力也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因此,司法實踐中,應以全國人大的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