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房子中介曾介紹追蹤:法院否決中介費
本港訊 (記者 楊驥)2009年,凱里羅先生委托房屋中介購房,中介遂介紹一套房屋給羅先生,羅先生看房后表示不買。1年后,中介公司得知羅先生已買下這套房屋,遂將羅先生告上法庭,索要違約金8000元。11月22日,凱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該筆中介費不該付。
凱里市法院查明,2009年10月6日,羅先生與龍某某所簽訂了一份《委托購房協(xié)議書》,期間,羅先生交納了30元人民幣。
次日,龍某某帶羅先生到凱里市龍井看房,羅先生看完房后,說要與家人商量才能確定,但他在《委托購房登記表》欄內(nèi)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10月10日,龍某某與羅先生聯(lián)系,詢問羅是否考慮好,羅說房屋太遠,上班不方便,而且買房的錢也借給朋友做生意,暫時不考慮買房了。
10月12日,羅先生妻子(本案第三人)的同事麻某某說其表哥欲賣住房,遂帶她來到了凱里龍井苑7棟1單元某房間看房。事后,第三人與房主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此交易成功。
2010年9月12日,龍某某得知羅先生與妻子已購買了她之前介紹的樓房,便要求羅先生支付中介服務(wù)費,遭拒后提起訴訟。
凱里市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購房協(xié)議書》系居間合同,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本案中,羅先生已支付了這項費用。從雙方簽訂的《委托購房協(xié)議書》來看,協(xié)議書中不僅免除了原告方的責任,還加重了被告的責任,同時已排除了被告的主要權(quán)利,其部分條款是無效的。再者,被告方看房后已在電話中明確告知不買房了,說明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已解除。原告沒有促成買賣,訴請被告支付傭金于法無據(jù)。法院還指出,在本案中,原告龍某某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是利用其提供的信息與房主達成購房協(xié)議的。
因此,凱里市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