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送完美玉送房子追美女未果 索要"感情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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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河網 在商場偶遇漂亮女服務員后,一男子開始狂追。先送鮮花、后送寶玉,盡管遭到女方拒絕,但該男子仍不放棄,并主動要求給女方買房。在雙方認識僅20來天的情況下,該男子主動花30萬元,為女方支付一套價值百萬元豪宅的首付款。在發現仍未得到女方芳心的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30萬元房款及利息。昨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審理此案。
【狂追美女】
送完美玉送房子
潘先生今年37歲,是某公司駐河南負責人。鈴鈴今年24歲,中專畢業后在鄭州一商場當服務員。今年4月下旬,潘先生在鄭州商城路一商場內偶然遇到鈴鈴,當即被鈴鈴的美貌所吸引,開始狂追。為追鈴鈴,潘先后給其送鮮花、美玉,但未能打動其芳心。
此后,潘先生得知鈴鈴在外租房居住,且其鄉下的老母生活艱苦,就稱要給其買房。在未征得鈴鈴同意情況下,潘多次發短信催促其商量買房的事。為讓玲玲相信自己,潘還表示即使兩人不能在一起也沒關系,“就當哥哥送你的結婚禮物”。
在潘先生多次催促下,鈴鈴在鄭汴路升龍鳳凰城以8700元/平方米的價格買了一套125.24平方米的房子。5月8日,潘先生替鈴鈴交了2萬元房款定金。5月16日,潘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替鈴鈴支付了28萬元首付款。
首付款支付后,鈴鈴只給潘先生回了一條短信:“謝謝……我不想和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人過一輩子,你說你可以做大哥,別讓我失望……”隨后就斷絕了和潘先生的聯系。
【未獲芳心】
男子起訴索要房款
發現花這么多錢仍未得到鈴鈴芳心,潘先生開始后悔。遂將鈴鈴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鈴鈴償還其借款30萬元及利息。
潘先生的律師透露,為追鈴鈴,潘先生曾委托朋友在云南以3萬元買了一副玉鐲送給鈴鈴。此外,在今年5月15日,潘又拿出1.5萬元現金給鈴鈴。由于沒有證據,這些錢就不說了。潘曾向鈴鈴索要30萬元房款,但對方拒絕了。
庭審現場,原告先后拿出銀行記錄和潘先生向朋友借錢的證據。證明原告曾借錢給被告。而被告則拿出5張手機短信照片,稱這些手機短信均是原告發給被告的,證明雙方即便有經濟往來,也是贈與關系。
【庭審現場】
贈與還是借款爭論不休
原告律師認為,原告給被告購買的玉鐲和借給被告的1.5萬元現金,可視為贈與。被告收到原告30萬元現金無異議,即便借款之初是贈與,但由于雙方后來關系惡化,被告也曾同意將贈與轉化為借款。從舉證責任來看,被告主張贈與,舉證責任在被告,但被告僅以短信作證據,不能證明贈與成立。
此外,根據本案特點,應充分考慮公序良俗,贈與一般是父母、姐妹、妻子或兒女等有親情的人。贈與有明顯的親情和道德特色,而原告和被告從4月底到5月16日,認識僅20來天時間,不可能贈送被告30萬元。被告5月15日還聯系,到5月16日拿到房款后就避而不見,前后態度變化很大。
而被告方律師則認為,原告認為玉鐲是贈與,為何房子就不是贈與。被告并未說過雙方之前相處很好,其實被告的態度一直很明朗,就是不同意原告的追求。原告的行為屬贈與行為,法庭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調解期間,原告表示可以放棄利息,但30萬元必須返還。而被告方則認為,如果原告認為是借貸關系,就不同意調解。
法庭將擇日宣判此案。線索提供張建華張獻玲
觀點·交鋒
返還派:分手了就該把人家送的那些東西還回去,戀愛時或談婚論嫁時人家是沖著和你廝守終生才那么出手闊綽的,否則誰都不會那么“大手大腳”,這都是心照不宣的事。再說了,“睹物思人”,如果不還,日后見了那禮物也會鬧心甚至傷心的。
不還派:給出去的東西哪有往回要的道理,就算分手了,那些東西也是當初愛的見證啊!說什么貴重的該還、不貴重的可以不還,有感情因素在里面,就不能拿貴重與否來衡量。
中立派:如果是無條件贈送,分手后可以不還;如果贈送時是以“必須結婚”為條件的,分手后就應該返還。最好別鬧到這般地步,還是好合好散比較好。如果送禮一方條件很好,損失點禮物不至于造成傷筋動骨,不還也成;如果是人家傾盡所有才送的,那還是返還比較好。
律師(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有些人認為,婚姻涉及身份關系,以締結婚姻作為贈與所附的條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權的嫌疑,因此不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據此,不支持贈與方的返還請求。也有人認為,在戀愛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大額財物的行為本身隱含著將來雙方登記結婚的目的。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基于當事雙方的特定關系而贈與的大額財物,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返還。
認識上的分歧是導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而對于婚前贈與財產分手后如何處理問題,律師認為:小額贈與歸受贈人個人所有;而純粹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贈與,當事人不能結婚的,原則上可酌情考慮贈與人的返還請求權;但受贈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考慮不返還。(大河報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劉啟路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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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發給鈴鈴的短信(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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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研究一下房子買在哪合適。錢我已經籌備好。等我出差回去就辦這件事。你如果還是不理不睬,我就自作主張了,我可以把購房合同扔給你從此不再見你!(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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