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豪飲身亡 法院判令同飲者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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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1/8/5 11:23:29 來源:廣西新聞網(wǎng)
據(jù)廣西新聞網(wǎng) 少女阿香和幾名工友通宵喝酒。次日清晨,眾人卻發(fā)現(xiàn)她死在他人家中,原因為酒精中毒。阿香的父母將那幾名工友告上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責任。昨日,記者從鹿寨縣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令幾名工友向阿香的父母補償4.3萬元。目前,幾名被告均服判不上訴,并逐步開始履行責任。
工友通宵聚飲 少女香消玉殞
法院審理查明,15歲的阿香和工友阿忠、阿能、阿年、阿玲和阿芬都在鹿寨縣某企業(yè)打工。2010年6月8日晚9時,阿忠和阿香等人一起到阿能家喝酒。其間,阿年掏出50元給阿玲、阿芬和阿香這3名女工友,去買米酒及一些飲料、食品。
在阿能家,6人以男、女各3人分成兩撥,用撲克牌以賭“牛牛”(注:一種游戲)的方式娛樂。眾人一直喝到次日零時,將3瓶米酒喝完。考慮到在阿能家繼續(xù)喝酒會影響鄰居,大家商議后決定到阿忠家繼續(xù)喝。此時,阿玲、阿年在阿能家順手又拿了約1.5公斤米酒,阿年還給阿忠10元去買酒,而阿忠自己添了6元又買了3瓶米酒和一包蠟燭。阿忠還拿來兩杯自家泡的楊梅酒招待工友,大家仍以上述方式喝酒。
一個多小時后,阿年喝醉,阿忠仍與阿香玩翻牌比大小的游戲喝酒,一直喝到凌晨2時。隨后,阿忠安排阿芬等人在自家睡覺,他與阿香在一間房。聽見阿香剛睡時說酒話,阿忠便與阿香發(fā)生關系。此后,阿香幾次嘔吐,阿忠用毛巾幫她擦干凈。
次日上午,阿忠和部分工友去上班,阿忠的母親到房間里找手機,發(fā)現(xiàn)阿香臉色慘白。當?shù)匦l(wèi)生院接到報警趕來檢查,證實阿香已死亡,隨后有人報警。
死者父母索賠 眾人紛紛“推責”
2010年8月,鹿寨縣公安局作出法醫(yī)尸檢報告,認定阿香系因肺炎合并酒精中毒死亡。事發(fā)后,當?shù)厮痉ㄋ偌鞣秸{(diào)解,幾名當事工友分別交了2000元作為阿香的火化費。但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協(xié)商,阿香的父母便向法院起訴,認為阿忠等人明知女兒未成年,卻讓她長時間大量飲酒;在知道女兒已經(jīng)喝醉后又疏于照顧、救助,應當承擔責任。
阿忠辯稱,阿香的父母違反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讓女兒輟學進廠工作,過早走向社會,養(yǎng)成酗酒等不良嗜好,因此阿香的父母應對阿香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阿忠還表示,他和阿香只是一般工友關系,并沒有提議和招集聚會飲酒,也沒有出資買酒,“我只是出場奉陪,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對誰強行逼喝、灌酒等舉動。”阿忠說,大家一起喝酒到深夜,他是考慮到企業(yè)已關門,住宿的工友無法回去才好心給工友留宿,并且借錢協(xié)助阿香的父母處理善后事宜,已經(jīng)盡到人道主義義務。
其他被告工友也解釋說,大家一起喝酒,并沒有“逼酒”的行為,不應該擔責。
法院分析案情 一審給出說法
鹿寨縣法院的法官指出,根據(jù)法醫(yī)報告,阿香屬于酒精中毒死亡,但案件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與阿香共同喝酒的幾名工友是否承擔責任,二是各被告之間如何承擔責任。
法官分析,首先,阿香未滿16周歲,屬未成年人,她的父母讓她過早走向社會去上班,又與幾名工友喝酒,其父母應對阿香的死亡承擔監(jiān)護不到位的責任。但是,幾名被告工友中,有的已滿18周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有的則年滿16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會致人死亡,仍與阿香喝酒,沒有盡到勸戒、照顧義務,此行為雖不直接導致阿香死亡,但為發(fā)生損害后果創(chuàng)造條件,共同喝酒人依法應當對阿香的死亡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其次,阿香在阿忠家酒精中毒死亡,阿忠在其他人不再喝酒的情況下仍繼續(xù)與阿香翻牌賭喝酒,在阿香多次講酒話、嘔吐時,不但不送她就醫(yī),反而與她發(fā)生關系又共睡一床,直至阿香死亡多時也未發(fā)現(xiàn)。因此,阿忠應當對阿香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于是,法院根據(jù)共同喝酒人在整個喝酒過程中應履行的勸戒、照顧義務程度,酌情確定阿忠向阿香的父母補償1.7萬元;阿能、阿玲分別補償7000元;阿芬、阿年則分別補償6000元。(南國今報 楊建林 覃永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