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池塘邊散步失足溺亡 物業被判賠償1.7萬元
據揚子晚報 懷孕8個月的王某在金壇某村池塘邊散步,不慎滑入河中溺水身亡。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03年8月,金壇某村民小組將其所有的19.46畝土地租賃給某鎮政府,由政府將此塊土地建設成為健身活動場所,該活動場所由健身廣場和池塘兩部分組成。2006年11月,金壇某物業與村民李某簽訂了協議,將面積約6畝的池塘承包給李某。去年5月16日下午2點左右,懷孕已經8個月的王某在池塘邊邊吃蘋果邊散步,在往池塘里扔果核時不慎腳下一滑,跌入池塘,溺水身亡。王某死亡后,其父母和丈夫將村民小組、鎮政府、物業及李某告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在懷有八個月身孕的特殊時期在特殊環境下的行為后果有一定的預見性,應當認識到身體重心不穩產生的危險性,對其本人在池塘溺水死亡自身有重大過錯,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某物業盡管在水塘周圍設置寫有“禁止游泳”等的警示標志,但該警示標志不醒目,作為池塘的管理者未能盡安全保障義務,缺乏必要的防護措施,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李某在協議到期后仍然在池塘中養殖了魚等水產,作為池塘的受益人,同樣對池塘的管理負有職責,應對某物業承擔的賠償義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某村民小組和鎮政府已將管理職能交由物業,兩被告均不是池塘的管理者,與王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后綜合本案情況,根據過錯和原因力大小,判決物業負10%賠償責任,即17591.35元,李某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