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土狗拘留15天”引爭議 司機被暫緩處罰
據中安在線 安徽商報6月3日報道了宣城市出租車司機袁師傅撞死一條“土狗”,之后沒有停車就離開現場,狗主人報警后交警部門擬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扣12分并且拘留15天。記者昨日再次聯(lián)系上處理這起事故的當事交警葉凱,他表示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很可能不予處罰了。
報道刊發(fā)后,引起市民熱議,紛紛致電本報對此事發(fā)表意見。雖然目前袁師傅還未受到實質性的處罰,但是交警部門這樣的擬處罰決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記者采訪了交警、法官、律師等各界人士,他們對此事發(fā)表了各自觀點。
【進展】“是否肇事逃逸還需研究”
據了解,宣城市交警部門曾于日前針對此事在宣城論壇上進行了情況說明。記者在這份說明中看到,交警部門認為“袁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夠成犯罪,僅造成財產損失,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3項之規(guī)定,根據有關規(guī)定,交警一大隊在處罰前告知對其逃逸行為可處以罰款一千元、扣12分,還可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但因為“袁某的認錯態(tài)度較好,雖然駕車逃逸,但造成的后果輕微,且已認識到其行為對狗主人在情感上造成傷害”,所以交警部門決定對袁師傅的肇事逃逸行為暫緩處罰。
記者昨日再次聯(lián)系處理此事的宣城市交警一大隊事故二中隊交警葉凱,他告訴記者,當時只是口頭告知袁師傅撞死“土狗”肇事逃逸后,交警部門可以做出的處罰,“并沒有實際處罰,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普法教育案例。 ”葉凱同時表示,目前對這件事是否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還需要研究。葉凱說:“現在來看,很可能不予處罰了。 ”
那么,交警部門之前認定袁師傅為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呢?且聽各方觀點。
【大爭論】 “無可厚非”碰撞“不合理”交警:無可厚非
省城交警部門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資深民警認為,從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角度出發(fā),宣城交警部門認定的哥袁師傅肇事逃逸無可厚非。這起事故之所以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反映出市民對這方面的誤解,以為只有造成人員傷亡才能算肇事逃逸。 “其實,發(fā)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而逃跑的,也是肇事逃逸。 ”
這位民警認為,在討論宣城交警部門的做法對不對之前,首先要明確什么是交通事故,車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這起事件中,出租車將狗撞死了,造成狗主人的財產損失。因此,車撞死狗應該是交通事故。
那么,算不算肇事逃逸呢? “其實,只要認定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也就夠得上了。 ”這位民警分析,的哥袁師傅將狗撞死后,沒有停車查看,也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駛離現場。事后,狗主人攔車,他沒有停車。 “我個人觀點認為,這夠得上肇事逃逸。 ”
“在市民的印象中,只有出了事故把人撞死了或者撞傷了,這種行為才惡劣,應該嚴懲。而對于撞了狗或者建筑物,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后果,可以不算肇事逃逸。 ”這位民警認為,從維護法律嚴肅性出發(fā),認定袁師傅肇事逃逸無可厚非。
的哥:不合理
合肥的哥武師傅有15年的駕齡,從事出租車行業(yè)也已經有12年了,他認為宣城市交警認定袁師傅屬于肇事逃逸顯然不合理。 “不少同行也都碰到過開車撞到小動物的情況,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貓、狗等乘人不注意突然躥到路上,一般駕駛員是很難避讓的。 ”武師傅說他自己就曾經因為避讓不及撞死過一只貓,“我開車十幾年了,真的沒有聽說過會這樣處理。 ”
武師傅說,從事故的結果來看是非常輕微的,而且雙方也達成和解了。 “扣12分就意味著沒辦法開車了,必須要重新學習,不僅要交錢,而且還要耽誤一個多星期的時間。 ”武師傅說,“這樣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與造成的后果相比顯然不公平。 ”
業(yè)界提出“狗沒有獨自上路權”
法官:狗沒有獨自上路權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位專門從事道損案件審理的法官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交警部門的解釋雖然是依據法律條文來的,但是“對法律應該有個全面的理解。 ”
該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協(xié)調的是車與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及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關系,并沒有明確車輛與動物之間的關系,所以“車撞狗”是否能夠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有疑問,“這方面,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
其次,該法官認為,狗并沒有獨自上路權,“如果是狗主人牽著狗上路,被車撞了,應當作為交通事故處理,但在主人沒有盡到監(jiān)管義務的情況下,狗跑上路是不受保護的,即使是狗有主人,這也是民事賠償范圍內的事情。 ”
律師:處罰有些過重
安徽美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成磊對于此事感到很驚訝:“真的嗎?從來沒有聽說過。 ”
王成磊認為,目前對于袁師傅是否構成“交通事故”并不明確,他本人傾向于車撞狗不屬于交通事故范疇。王成磊認為,此事應該一分為二看,作為袁師傅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盡到注意的義務,所以撞死了狗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同時狗主人也未盡看管的義務,因此他認為,即使袁師傅承擔責任,也是次要責任。
“狗對于其主人來說肯定是財產,造成狗主人的財產損失應當給予相應賠償,完全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
專家:是否構成逃逸值得商榷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認為,從道德層面上看,“的哥”的行為應該受到譴責。但從法律的層面上看,“的哥”的這種行為夠不夠得上肇事逃逸,值得商榷。
陳宏光認為,不管是撞了一只狗還是一只貓,司機都應該停下來查看。 “不管怎么樣,它畢竟是一條生命。 ”從道德倫理層面上看,“的哥”袁師傅的行為應該受到譴責。
不過,袁師傅撞死狗后開車離開現場,算不算肇事逃逸,要不要被拘留,這個值得商榷。
【新聞鏈接】
車撞無證狗司機免責
據了解,天津市曾在2006年5月針對車與寵物狗相撞問題制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臺的規(guī)定要求,交管部門接到車狗相撞交通事故的報警后應當受理,并作必要的現場記錄,核實事故損失,判定當事雙方責任。認定此類交通事故責任應把負有管理責任的寵物狗主人作為一方當事人,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同時,天津市管理部門指出,有兩個認識誤區(qū)應澄清:一是“寵物狗享有路權可上路”。按規(guī)定,養(yǎng)犬人攜犬出戶應使用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不允許寵物狗獨自上路,而寵物狗可由主人牽著上路是因主人擁有路權。
二是“車撞無證寵物狗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城市飼養(yǎng)寵物狗須辦《養(yǎng)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對未辦理《許可證》的無證狗不應認定為合法財產,車撞無證狗司機可免責。(安徽商報 馮蘭友 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