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黔在線訊 5月27日,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鎮遠原縣委書記黃保勤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其兩罪總刑期1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黃保勤在擔任鎮遠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鎮遠縣單采血漿站站長陳登富、鎮遠鼎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鎮遠縣人民醫院等個人或單位謀取利益之機,先后單獨或伙同其妻王質瑩(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索要陳登富、蔣華、任貴遠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7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黃保勤現有家庭財產2210787.45萬元人民幣、5692.99美元、886.56歐元,扣除黃保勤家庭合法收入以及收受的67萬元賄賂款和74300元違紀款,尚有951279.64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法院認為,黃保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規定,利用其擔任鎮遠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幣67萬元,已構成受賄罪;黃保勤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對951279.64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黃保勤以借為名向鎮遠縣單采血漿站站長陳登富索要30萬元,屬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黃保勤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收受蔣華、任貴遠賄賂的事實,同時黃保勤在案發后能退清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黃保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刑期1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2)黃保勤受賄犯罪所得贓款67萬元人民幣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贓款人民幣951279.64元予以追繳。(3)非法所得74300元予以沒收。(4)所欠贓款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后,黃保勤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作者 寇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