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記者 潘光銀) 8月19日,
據介紹,今年8月19日,羅承秀帶著女兒肖某妮(1993年10月17日生)到大姐羅承枝家玩,當日下午2時,羅承秀因事外出,就將肖某妮留在羅承枝家。后羅承枝女兒的男朋友佟喜雙又將肖某妮帶到了肖某妮的三姨父孟桂林家。下午4時許,肖某妮及佟喜雙、孟瓊(孟桂林之女)等三人與被告孟桂林一起騎摩托車到八開方向的都江道班河邊玩耍。到河邊后,肖某妮、佟喜雙、孟瓊獨自在河邊游玩。被告孟桂林則到遠離三人200米外的河灘上放網捕魚。由于佟喜雙、肖某妮、孟瓊等三人不識水性,在游玩中不慎落水,孟瓊被人救起,佟喜雙、肖某妮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死者肖某妮的父母肖忠貴、羅承秀與孟瓊之父孟桂林為賠償問題引起糾紛而訴至法院。
原告肖忠貴、羅承秀訴稱,肖某妮溺水身亡的不幸事故發生后,被告孟桂林未支付分文,也未賠禮道歉,甚至連一句安慰的話都不說。鑒于此,提起訴訟,索賠18萬余元。
被告孟桂林辯稱,要其承擔責任,于情、于理、于法均不能成立,第一,羅承秀將小孩交給羅承枝,應當是羅承枝承擔監護責任;第二,佟喜雙是成年人,是他帶肖某妮到被告家的;第三,到河邊后,是佟喜雙、孟瓊、肖佳妮三人在河中游玩,可見佟喜雙有監護之責,而不應當由被告來承擔責任。被告還表示,出于親情和道義,愿意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助,但原告方要求過高,無法承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桂林與肖某妮、佟喜雙及其女兒孟瓊一起騎摩托車到河邊玩耍,因肖某妮、孟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本身應該承擔一定的監護責任,但由于其疏于看護,致肖某妮落水后因搶救不及而身亡,孟桂林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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