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特約記者 劉榮廷) 4月23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林世花與楊通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楊通湖態度橫蠻,明確表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當場拘留。
2006年12月27日,林世花、楊光樹在坡上整土造林,楊通湖前往阻止發生進而發姓爭吵,在爭吵中楊通湖動手打楊光樹,并用手掐住楊光樹的頸部,林世花見狀,前往勸阻,也被楊通湖毆打。該案經錦屏縣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審理終結:由楊通湖賠償楊光樹、林世花醫療費、誤工費、車費四百五十元零一角。判決生效后,楊通湖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二申請執行人申請該院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楊通湖下發了限期執行命令,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并揚言:“誰執行他的財產就要誰的命”,同時躲避執行,因而該案多次執行未果。本案由于是侵權之債,必須實行嚴格執行財產和責任原則,因被執行人難尋、被執行人財產難找,使該案件久拖未結,成為積案、釘子案。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到及時保護,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佳。
為盡快執行該案,執行人員不辭辛勞,采取各種措施查找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2008年4月23日發現被執行人楊通湖在其家中,及迅速趕往。在執行中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楊通湖出示證件,說明來意,問其是否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楊通湖反而怒氣沖沖說:“判決不公,不愿意履行”。執行人員當場向其宣讀了對其執行拘留的決定書,他卻負隅頑抗將執行人員扯傷,暴力抗拒執行,被該院司法警察當場制服。
當冰冷的手銬,帶在他的手上時,他深感以身試法的嚴重性,表示愿意履行義務。同時流著淚寫下了“對抗法律后悔難當,請求從寬處理”的悔過書。由于被執行人楊通湖全部履行了義務,并深刻認識了錯誤,加之農忙時節,不誤春耕生產,錦屏縣人民法院決定提前解除對其的拘留,這起釘子案也劃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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