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縣人民法院在辦理錦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貴州省錦屏縣某公司及羅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2019年10月29日,依法對被執行人貴州省錦屏縣某公司租賃土地上的廠房及機械設備進行查封,邀請當地檢察機關、公證機關、村委及該土地現在的承租人楊某等一同到現場進行清點,經過核實后,各方人員均在查封清單上簽字確認。同時,法院將查封公告張貼在該公司的大門口,查封的機械設備貼上封條。
2020年1月1日,法院組織評估公司到現場勘查時,發現被查封的機械設備有些未能找到,一些機械設備也有被移動的現象。
經過執行干警詢問,楊某只承認搬離一臺機械設備到另一個廠房,其他的均表示不知情。1月2日,錦屏法院依法將楊某等相關人員傳喚到法院接受調查,在法律強大的威懾下,楊某主動將搬離的機械設備搬回原處,并協助執行干警將其他機械設備全部找回。為維護司法權威,打擊阻礙司法的行為,執行法官向分管領導匯報后,依法對楊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處以罰款五千元。
法官說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撕毀法院查封標志,將會被處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楊某明知法院查封的財產,卻撕毀法院封條、搬離查封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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