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婦女賣淫 旅社老板被判5年
在線投稿郵箱:tougao@qdn.cn 新聞熱線:8222000 值班QQ:449315
時間:2008-06-06 00:00:00 來源:黔東南信息港 點擊:
本港訊(劉光俊 特約記者 劉榮廷) 日前,黔東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錦屏縣檢察院依法提請抗訴的被告人吳××容留婦女賣淫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得到采納,錦屏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量刑部分被撤銷,被告人吳××犯容留婦女賣淫罪,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2日期間,被告人吳××在其經營的錦屏縣××旅社里,容留歐陽X桃等十多名婦女在旅社內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并向賣淫女或嫖客每人收取5-15元的住宿費。2007年10月2日,賣淫女楊彩完在該旅社客房內被殺害。錦屏縣公安局向錦屏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該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吳××多次容留十多名婦女賣淫并收取住宿費,情節嚴重,其中一名賣淫女被殺害,影響惡劣,已構成容留婦女賣淫罪;且被告人吳××拒不認罪,應從重處罰。該院向錦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錦屏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容留婦女賣淫罪2次,構成容留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收到一審判決后,錦屏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方面均存在錯誤,有14名婦女和14嫖客均在其經營的旅社多次進行賣淫嫖娼,被告人吳××應該知道且要求另收5元床費,而一審只認定兩次;被告人吳××容留婦女賣淫多名婦女多次賣淫,且其中一名賣淫被殺害,一審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輕;被告人吳××拒不認罪,適用緩刑不當。該院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并得到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的支持。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采納了該院的抗訴意見,遂作出前述之判決。
上一篇:“清水江博物館”項目意向投資5000萬元
下一篇:大討論:關于師風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