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日報訊(樊芳 俞瑩) 在民族文化村寨內違規攝影、錄像者,可處5萬元罰款;服飾、銀飾、器具等可移動文物,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出境……記者昨日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正式通過審議。
據了解,隨著我省旅游事業的不斷發展,獨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吸引了眾多國內外游客。
《條例》共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民族文化村擬定限制攝影、錄像、文字收集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民間工藝和實物名稱,違反者沒收其拍照或者攝錄的資料,并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經批準改建、維修、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采用原來的工藝技術,使用原質或者仿原質材料,保持原有功能和原有風貌;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原始手稿、典籍、契約、碑碣、楹聯、藝術品、圖書資料等實物以及服飾、銀飾、建筑、器具的制作工藝等代表性可移動文物,除依法按程序報經批準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同時,《條例》要求,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飾傳承,應當保持原有的特征,鼓勵村民穿戴民族服飾參加節日活動。民族文化村寨的中、小學應當開設民族文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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