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侯某某等四人與
雷山縣公安局達成了“分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至此,
雷山縣人民法院在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縣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侯某某等四人訴雷山縣公安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雷山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判決縣公安局賠償侯某某等四人181129.93元。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后,雷山縣人民法院主要采取與當事人雙方協商和通過縣政府協調的方式先后多次進行協調執行,但由于縣公安局的基本經費均來源于縣政府撥付,履行賠償義務存在一定難度。同時,因侯某某方大都系農村村民,且人數較多意見分歧較大,加之一時間得不到償付導致情緒激烈,故而未能成功。雷山縣人民法院逐將此案上報州中院,引起了州中院
領導的高度重視。今年5月26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譚元輝、執行局副局長劉異奇專程到雷山對該案進行會辦。為妥善協調解決該案,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雷山縣人民法院根據該案件客觀存在的困難與地方黨委取得聯系,邀請了常務副縣長和縣政法委書記參會,在州中院
領導的主持下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紤]到縣公安局資金困難,一次性難以履行賠償義務,兩級法院執行局在原有的工作基礎上不斷調整執行方案,并提出了分期償付的解決辦法,細致的工作方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理解和認同,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分期履行賠償和解協議。7月8日,雷山縣公安局已按照協議開始履行賠償義務。
該案的圓滿執結是兩級法院與黨委、政府多方聯手奏出的時代和諧樂章,是奧運會安保期間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和諧的典型事例,是實踐“滿意在法院”主題活動的最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