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網 9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將在今年四季度出臺。
這兩個征求意見已經超過半年的辦法,是為了解決目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難的問題。
“現在全國在城鎮已經有兩億兩千多萬人參加了養老保險。但是隨著制度發展,確實暴露出一些問題,大家反映比較多的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很難。尤其是大量的農民工在返鄉或者是跨城市就業的時候,他們由于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暢地轉移,造成了春節前大量退保現象,損害了農民工的權益。”胡曉義表示。
養老保險繳費可跨區疊加
2009年2月5日,人保部在其網站上公布《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教授認為,不同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不能直接疊加,導致跨區流動勞動力的養老保險關系難以接續。
按照原來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達到一定的繳費年限(一般是15年)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如果某職工由一個統籌地區流動到另一個統籌地區,該職工必須在新轉入地區再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如果該職工工作若干年后,因故再次調入一個新的統籌地區,要想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還必須“從頭”繳費15年。
這種不同統籌地區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能疊加的制度模式,非但嚴重弱化了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而且嚴重阻礙了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的正常流動和合理配置。
“通過對每一個參保人的權益和個人賬戶的記錄,以及跨地區的資金轉移,來保證他們這種權益的延續和累積。”胡曉義表示,兩個《辦法》出臺后,這些關鍵問題將得以緩解。
此前人保部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今年9月1日,全國新農保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按照計劃,2009在全國10%的縣(市、區、旗)試點,以后逐步擴大,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認為,當農村與城鎮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之后,比較難辦的是地區之間的銜接。
“現在新農保轉接在北京、四川、河南試點。農民工在家鄉交的部分轉到北京來,如果北京的標準高,那地方再補點兒,這樣農民工就可以在北京看病了。我國有1.5億人異地打工,所以地方接轉必須由中央政府來強制性地執行。”鄭風田說。
當日,胡曉義表示,兩個《辦法》設計了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使得即使回到農村去的農民工,他們的權益也可以繼續得到保障。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之前不同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之所以不能相加,其根源來自各個統籌地區實行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自求平衡的財政體制和“只轉移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統籌基金(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權益部分)”的政策規定。
據業內人士介紹,以往的養老制度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退休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均值的一定比例由所在地區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由于各個統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收支自求平衡,地方財政兜底;而在轉移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部分,不轉移企業繳納的統籌基金部分,轉入地區必然只承認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而不承認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
“現在我們的社會保障統籌層次比較低,并沒有實現全國統籌或省級統籌。這樣就妨礙了社會保障發揮全社會共濟的功能。”鄭風田表示。
他說,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比如養老保險,首先要實行省級統籌,不能再由各市、縣各自進行統籌。
按照人保部去年制定的時間表,要在2008年、2009年,經過兩年的努力,在全國各省都實現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這樣,養老保險關系在本省內的人員流動、關系的接續和轉移就可以實現了。
在國務院今年6月24日通過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所謂暫時實行縣級管理,是因為我們現在開始的試點都是以縣為單位的,沒有全省試點的概念,所以只能是按縣來管理。當然,有條件的把本省的幾個試點縣在省里統一管理也是可以的。但是,提高管理的層次,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在不久前的會議上,胡曉義在回答記者有關“新農保”基金統籌層次問題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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