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 何宗渝)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法律明確,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法律還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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