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張希才 劉琳)2009年5月5日,雷山縣唐某等四位申請人扛著一面“嚴格執法、一心為民”的錦旗,向雷山縣人民法院走去,他們要去感謝縣法院為他們執結一件長達7年的積案終于得已執結。
2002年初,申請人唐某、侯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與被執行人向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雷山縣人民法院裁決,由向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唐某等四申請人共計人民幣7690元。判決生效后,因向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唐某等四人于2002年6月10日向該院申請執行,要求向某某履行法律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向某某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該院決定對向某某罰款人民幣1000元,但執行人向某某因無可供執行財產。在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中,雷山縣法院運用科學發展觀將該案作為重點執結案件。
在執行過程中,該縣法院領導多次到西江與當事人協商,并三次召集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調解。經多次向被執行人向某某作思想工作后,其認識到此次清積工作的重要性,并積極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將所欠款支付給申請人,從而使長達7年的積案得已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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