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線訊 在浙江溫州永嘉打工的郭某自小愛好玩炸藥,不料今年卻因這個危險的愛好不僅連累自己身受重傷,還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日前,浙江永嘉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對郭某提起公訴。
據查實,今年26歲的郭某系貴州施秉縣人,自小便對玩火藥情有獨衷,從愛好玩鞭炮、爆竹,發展到自己拆爆竹取來火藥,再自己動手制作簡易爆炸物。
今年三月份,在永嘉縣一家酒樓做服務員的郭某辭職后,無所事事的他又開始玩起了火藥。剛開始所用的火藥劑量少,威力不大,倒也沒出什么意外。漸漸地郭某膽子越來越大,放的火藥劑量也越來越多。今年3月10日左右,為了展示自己研制的較大威力的爆炸物,郭某特意拉上自己的三位室友來到偏僻處試驗,結果成功了。欣喜若狂下,郭某萌生了要更上層樓的的想法,要研制一個定時炸彈。
通過前期準備,3月14日晚,郭某在租房內欲制造一個可以定時控制爆炸的裝置。8點40分許,郭某安裝工作已經接近尾聲,不料正在這時,一不小心將連接鬧鐘的銅線碰到了火藥,“轟”的一聲巨響,炸藥爆炸,整棟樓房震動,房頂被掀開,房間里頓時一片火海。鄰居們紛紛沖出房間,發現郭某房間已經亂七八糟,當即將幾人搶救出來,并向及時報警。當地警察、消防、醫院救護車緊急出動,迅速將火勢撲滅,郭某等人也被及時送往醫院搶救。
經診斷,郭某左眼和左手嚴重燒傷,分別進行了摘除和截肢手術,右眼視力嚴重下降。經傷勢鑒定,郭某自己重傷,兩個室友輕傷,一人輕微傷。
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法規,擅自制造爆炸裝置,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鑒于此案件犯罪事實清楚,應當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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