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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河縣革東中學由于購買了幾萬元的試卷,而涉嫌侵犯著作權被中國少年兒童新聞出版總社(以下簡稱中國少兒出版社)告上法庭,而另一涉案公司貴陽金麒麟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麒麟公司)也因涉嫌侵權被列為被告。
近日,法院一審認為金麒麟公司、革東中學的行為均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權,不應承擔責任,故駁回了中國少兒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幾萬元買的試卷引起“侵權”
2008年7月20日,劍河縣革東中學與王某簽訂一份《訂貨合同》,合同載明,革東中學向金麒麟公司購買《單元達標AB卷》,共計款項4.3萬余元,合同加蓋了金麒麟公司的印章。后經鑒定,該印章不是金麒麟公司所使用的印章。
事隔幾個月后,革東中學便向金麒麟公司支付9.2萬余元的款項,其中包括購書款。之后,王某分兩次從金麒麟公司轉走該筆資金。
據中國少兒出版社訴稱,該試卷是由其出版發行的。2008年12月,經出版社反盜版人員發現后核實,革東中學使用的試卷為非法出版物。之后,貴州省黔東南州新聞出版局對革東中學進行檢查,發現有涉嫌盜版的英語試卷600余份,部分已使用,執法人員暫扣了300余份。
中國少兒出版社認為革東中學與金麒麟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并給自己帶來負面影響和經濟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金麒麟公司和革東中學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3萬余元。
兩被告同時“喊冤”
革東中學一聽所使用的試卷涉嫌“侵權”,覺得很“冤”。訴稱金麒麟公司的代表王某曾經告訴學校,其所銷售的試卷是自己花錢請老師出題的。而且學校不具備專業鑒別真假的能力,根本不知所購買的試卷侵犯了中國少兒出版社的著作權。而且學校使用該試卷是為教學所用,并未出版發行,中國少兒出版社應追究發行者的責任。
而另一被告金麒麟公司在整個庭審中一直否認王某是其公司員工。并訴稱公司從未委托他人與革東中學簽訂過銷售試卷的合同,也沒有印制中國少兒出版社享有著作權的出版物,故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也未獲得任何利益。
中國少兒出版社一審敗訴
就此案,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后認為,《訂貨合同》上所加蓋的金麒麟公司的印章是假冒的,是王某個人行為,與金麒麟公司無關。而金麒麟公司收到購書款后,該款又被王某取走,這說明金麒麟公司是將賬戶借給王某使用,若該借用賬戶的行為造成中國少兒出版社的損失,則應屬另一侵權法律關系,與本案的著作權侵權無關,故金麒麟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據承辦該案的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權利……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該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在本案中,革東中學購買使用了中國少兒出版社享有著作權的盜版的該批試卷,是為了學校課堂教學使用,且提供了合法來源,并未侵犯著作權人的其它權利。故革東中學主觀上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責任。
(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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