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劉仙)核心提示:2006年11月,鎮遠縣鐵合金廠下崗職工羅勇和朋友去鎮遠縣天緣發廊玩耍,結果被發廊老板砍傷。鎮遠縣法院認定,羅勇是救他人而被砍傷的……因此,羅勇提交申請,要求鎮遠縣綜治委對其見義勇為予以肯定,但是,該要求未獲得支持。
他人有危險 他挺身而出
鎮遠縣法院的判決認定,2006年11月19日晚上8時許,羅勇與朋友劉志祥(河南人)到楊再啟的發廊玩。隨后,與楊再啟有矛盾的楊秀平也來到了發廊,并鬧起事來。楊再啟的弟弟楊再富聞訊從樓上下來,與楊秀平發生了爭吵。期間,楊再富用匕首將楊秀平刺傷。羅勇見狀,便前去勸解并將楊再富抱住,楊秀平脫身跑出店外。
楊再啟在樓上聽到打斗,抄刀下樓,見到眼前的情景,誤以為羅勇在幫楊秀平的忙,舉刀便朝羅勇的右腳連砍了兩刀……事后經診斷,羅勇的腳筋/腳骨被砍斷。在治療中,醫院采取了抗感染等保肢治療,但是效果不明顯。2008年1月8日,經傷者羅勇以及其親屬同意,醫院對羅勇采取了截肢手術,截下了其小腿。
申請見義勇為遭否決
羅勇一案進入司法程序后,2007年6月15日,鎮遠縣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再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羅勇及其親屬對此判決無異議(羅勇負傷后獲得了15000元的賠償金)。但認為,羅勇的行為具有見義勇為的特征,應該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并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到一定的待遇。
2007年8月1日,羅勇上書鎮遠縣綜治辦,要求對其見義勇為的行為給予肯定。鎮遠縣公安局也出具了證明材料,證實了羅勇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設法施救的情況。
但是,2007年8月28日,鎮遠縣綜治委就羅勇的申請召集綜治委全體成員開會。會議最后確認,羅勇的行為不能確認為是見義勇為行為。
羅勇及其親屬對此決定不服,走上了漫漫的上訪之路。
綜治委與法院認定結論不一致
8月3日,記者通過電話與鎮遠縣政法委有關負責同志取得了聯系。該負責人對為何不認定羅勇的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的問題進行了說明。他說,接到羅勇的申請材料后,鎮遠縣綜治委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其間,到出事發廊了解情況時,在案發現場的小姐反映,案發時候,羅勇的行為是在幫楊秀平打楊再富,所以,楊再啟發現后舉刀砍他。在進一步的調查中,調查人員又發現羅勇與楊秀平不僅認識,而且以前還在同一單位上班。
針對這位負責人的上述說法,記者提了以下的問題:對羅勇行為的定性,鎮遠縣綜治委作出的調查結論與法院的結論明顯不一致,鎮遠縣綜治委對此作何解釋?該負責人說,法院從賠償等角度去考慮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采信了代理律師觀點,所以,出現了認定不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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