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強和妻子尹紅及女兒林裕鳳
林強和女兒林裕鳳
本港訊 (李凱 齊白生)鎮遠縣氵舞陽鎮共和街39歲青年林強在被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上吊”死于該縣行政拘留所后,其妻子和女兒將縣公安局告上法庭,分別請求確認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0萬元。昨天(9月1日),鎮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一并審理了這兩起行政違法及行政賠償案。
原告:行政行為違法 公安局應賠償
原告死者林強的妻子尹紅及其女兒林裕鳳訴稱:2009年6月5日23時許,縣公安局以林強同月3日吸食毒品海洛因為由,將林強抓獲。6月6日,決定給予林強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處罰,交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執行。
6月10日下午4時許接到縣公安局通知,林強于當天上午9時許在拘留所上吊死亡。當天傍晚親屬趕到現場時,林強仍被吊在拘留室通風窗鋼筋條上,沒有被卸下。
6月11日和7月8日,縣公安局先后下發兩份《鑒定結論通知書》,結論分別為自縊死亡和縊頸致死。
尹紅認為:縣公安局對其丈夫林強執行行政拘留的場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未按有關標準配備防范裝備;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沒有履行24小時值班、巡查制度、未履行對林強的看管、注意和防范行政職責;在發現林強上吊的危難情形后,沒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因此,縣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員對林強非正常死亡存在嚴重失職和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由于縣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林強非正常死亡,縣公安局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被告:民警履職盡責 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鎮遠縣公安局在法庭上答辯稱:事情的起因是由于林強吸食毒品海洛因于6月6日被抓獲,經尿檢呈陽性,其本人也承認吸毒。當天依法對其執行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6月10日9時許,民警在交接班時發現其吊掛在拘留室后窗上已死亡,立即向局領導匯報,報告黔東南州公安局和縣檢察院勘察現場,查明死因,通知家屬。
經檢驗,林強系自縊死亡。親屬不服,申請重新檢驗。縣公安局聘請貴陽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新檢驗,結論為林強系縊頸死亡。
關于原告尹紅及林裕鳳提出的訴訟請求:1、行政拘留所屬小型拘留所,場所重要牢固、通風、采光充足,不存在不安全因素,符合相關的要求;2、拘留所實行嚴格管理制度,對林強執行行政拘留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6月9日晚至6月10日凌晨,安排一名民警值班,其先后進行了四次巡視,履職盡責,并無不當;3、6月10日9時許,接班民警發現林強吊掛于拘留室后窗欄上,立即上前將林強雙腳抱起往上抬,發現其身體僵硬,意識到已死亡……
因此,對林強執行行政拘留程序合法,拘留所安全設置符合標準,值班民警履職盡責,現場保護措施得當,并無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當日,鎮遠縣法院沒有作出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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