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楊輝)鎮遠一青年男子李某在家中欲對朋友羅某實施強奸,遭受強烈反抗后李某殘忍地將其掐死。案發后,其父親將尸體運到劍河縣拋入清水江。近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死刑,同時分別以包庇罪、窩藏罪判處其父母有期徒刑8年和1年。
據了解,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羅某系朋友關系,2009年2月26日晚7時許,李某與羅某相約到“水谷”餐館吃晚飯。飯后(9時許)二人一起來到李某五樓臥室上網看電影。
27日零時許,李某欲與羅某發生性關系,便將其按倒在床上,羅某不從并竭力反抗。李某見未能得逞遂雙手狠掐對方脖子,直至羅某死亡。行兇后,李某為了不留下指紋,將羅某尸體拖進衛生間,脫掉其衣褲用自來水沖洗。
27日上午10許,為了銷毀證據,李某開始對尸體進行肢解。當切刀在雪白的大腿上劃開兩個口子后,隨著死血的流出,李某突然感到非常恐懼,便匆匆用床單將尸體裹住,連同衣褲放在衛生間里。
2月28日,承受不住極大的精神壓力,李某將事情告訴了父母。晚上10時許,李某和父親駕車將尸體運到鎮遠至金堡九公里處一橋上,然后棄尸于橋下的涵洞內。
3月1日,李某的父母要去貴陽,臨行時母親拿出一千塊錢給準備回廣州的李某,并囑咐李某不要將此事告知其妻。在貴陽途中,快到貴新高速小碧收費站時,李某父母將裝有被害人羅某衣物的紙箱仍出高速路外。
3月4日,從貴陽回來后,因擔心尸體被人發現,當晚10時許,李某的父親租賃了一輛五菱面包車開到拋尸的地點,將尸體取出重新用白色編制帶裝好,并裝上石頭捆綁在尸體上,然后把車開到劍河縣展架大橋,拋尸入清水江中。3月25日,李某在深圳被警方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李某出于卑劣動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父明知兒子已犯罪,還積極幫助其毀滅證據、湮滅罪跡,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其母明知兒子以犯罪,還資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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